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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峪檢測網 2022-08-16 14:55
2022年8月11日,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《關于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22年第62號,以下簡稱公告),作為一名RA工程師,又經常辦理國內及進口一類備案,公告發布后就抓緊研究,接下來從個人經驗談談企業應注意哪些變更內容,僅供參考。
01 最關心的莫過于產品名稱、產品描述、預期用途能否超出分類目錄的描述,這也是大家在平時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,去年12月份新版一類產品分類目錄實施后,藥監老師以及各大機構的宣貫,再加上實踐,基本得出以下結論:
① 根據公告發布前的規定,產品名稱一般不能超出分類目錄中“品名舉例”所列舉的名稱或分類目錄中產品分類名稱,此次公告在“三、備案資料內容要求”也是作出如此的規定:
產品名稱(不包括體外診斷試劑)原則上應當直接使用《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》中“品名舉例”所列舉的名稱;對于確有需要調整產品名稱進行備案的,應當采用符合《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》(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)及相關命名指導原則的名稱。
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分類名稱(產品名稱)應當采用《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》中的產品分類名稱(產品名稱)。
可以看出體外診斷試劑只能采用分類目錄中的產品分類名稱,非體外診斷試劑的器械最好是采用分類目錄中“品名舉例”所列舉的名稱,不在“品名舉例”的名稱,一定要提前與市局做好溝通。
② 根據公告發布前的規定,產品描述可以根據產品實際情況進行描述,比如分類目錄中產品描述有兩種結構形式,實際產品可以只有其中的一種結構形式,更寬松的是分類目錄中產品描述只有一種結構形式,實際產品有兩種結構形式,即實際產品描述在分類目錄描述基礎上可以有所改動。但是此次公告提出要求:
產品描述應當符合《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》和《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》中相應要求,不應超出目錄中“產品描述”和 “預期用途”和相關內容的范圍。
產品描述項下使用“通常由……組成”時,相關內容只是給出了產品的代表性結構組成。備案時,可以根據備案產品的實際情況,描述結構組成;描述時,不可使用“通常由……組成”,而應使用“由……組成”,并寫明具體的組成。
如此看來,比較嚴格了,規定不能超出分類目錄描述的范圍,上面提到的分類目錄中產品描述只有一種結構形式,實際產品有兩種結構形式,這種產品備案就行不通了,但是分類目錄中產品描述有兩種結構形式,實際產品可以只有其中的一種結構形式還是可以的,因為既沒有超出分類目錄范圍,也符合產品實際情況。
但是要注意一點,如果分類目錄中產品描述是“由A或B組成”,那實際產品由A組成,是可以的,如果分類目錄中產品描述是“由A和B組成”,那實際產品由A組成,是不可以的,另外在分類目錄中除了結構描述外,還有材料的描述,如果材料描述為“通常由A材料制成”,那么實際產品由B材料(常見材料)制成也是可以的,但若材料描述為“由A材料制成”,那么材料就只能是A,B材料就不可以了。
③ 預期用途是比較嚴格的,根據公告發布前的規定,產品預期用途必須在分類目錄所寫的預期用途范圍內,此次公告也是如此規定的:
預期用途應當符合《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》和《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》(以下統稱目錄)中相應要求,不應超出目錄中“預期用途和相關內容的范圍。
怎么理解“不超出呢”,舉個簡單的例子,分類目錄里所寫的預期用途為“剪切組織”,那么實際產品用途為“剪切鼻腔組織”,這就沒超出目錄里所寫的預期用途。
02接下來再看一些需要特別注意的變化:
①備案憑證改為備案編號告知書
其實并沒什么區別,備案編號告知書也是可以向備案人提供的,有紙質和電子版兩種形式,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要對客戶做好溝通,客戶問企業索要備案憑證時,要向客戶解釋清楚法規的變化,或者根據此次公告寫一份情況說明交給客戶。
②“備案號”改為“備案編號”
沒什么區別,關鍵是編排方式變為了“×1械備××××2××××3”,沒有了“號”,平時大家在寫說明書及標簽樣稿時,備案編號有的會全部空著,有的會只空著數字,只空著數字的,若是用的以前的模板,記得把“號”去掉。
③新增樣品實物和內外包裝照片
這是很大的一個變化,一方面能夠進一步避免企業還未生產產品就進行備案,另一方面也能夠幫助備案部門直觀判斷是否超出分類目錄的描述,從而判斷產品是否屬于一類。對于RA來講,我們以后的申報資料不要忘了這一條要求。
④有增就有減
此次公告將“臨床評價資料”和“風險分析資料”刪掉了,對于一類產品,風險較低,“臨床評價資料”和“風險分析資料”其實以往也不怎么審核,這次刪掉也是一件好事。
其實,早在去年,即2021年第76號公告已經明確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不需提交臨床評價資料,最近辦理的幾件國內國外一類備案,我也是根據76號公告提交一個關于不提交臨床評價資料的說明。
⑤刪除特殊工藝
因為并不是每件產品生產都有特殊工藝,以后的產品若沒有特殊工藝,生產制造信息里就可以不寫特殊工藝了。
⑥符合性聲明資料要求更加細化
要明確分類依據,明確在分類目錄中對應的類別,明確所屬子目錄、一級、二級產品類別,以前的舊模板需要更新了。
⑦進口一類產品備案資料公證
做進口一類產品備案,經常被問到哪些資料需要進行公證,此次公告里給出了具體的規定,其實這個規定是CMDE 2019年第41號通告的內容,這次寫到了公告里,能夠被大家都熟知了。
⑧消毒滅菌和微生物限度要求
此次公告其他要求里,對消毒滅菌和微生物限度提出了要求,其實在新版一類分類目錄中很多產品的“產品描述”都有這么一句“使用前由使用機構根據說明書進行滅菌或消毒”,大家這個不易遺漏,但是對于出廠時為非無菌提供的,使用前不再進行滅菌或消毒的產品,新版一類分類目錄“產品描述”項下并沒有微生物限度要求,我們進行資料編寫時很容易遺漏。
⑨組合包要求
此次公告新增了組合包的要求,關于組合包的要求,以前在2014年的174號文也有規定,只不過174號文在2021年被107號通告廢除,這次公告單獨提出了組合包的要求,填補了法規的空缺。
以上解讀只是筆者基于新舊政策對比提出的見解,不代表官方意見,僅供同行參考。
來源:水木濟衡